南門國中活動中心2樓桌球區 | 桌球運動、教學、聚會
總務處事務組
聯絡人:許小姐
電話:2314-2775*367
電郵:t474@st.nmjh.tp.edu.tw
傳真:2381-9400
地址:臺北市廣州街6號
網址:http://web.nmjh.tp.edu.tw/index.asp
週六下午1300-1700
週日下午1300-1700
原則:單次借用至少2時段(4小時),同日僅租用同一單位
以2小時為1收費單位,場地使用費每單位800元,冷氣使用費每單位240元,另需繳交保證金5000元。
容納人數:0
坪數:80
場地設備:桌球桌、電燈、冷氣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十五條後段經行政院以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院臺教字第1030032011號函告無效)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並委任各學校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游泳
池、教室、演藝場所及會議室等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但依其他法令
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 四 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
動為限:
一 學校教育活動。
二 體育活動。
三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民
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提
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
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三 活動內容。
四 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 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未
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
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
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第 六 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
一 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 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第 七 條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
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
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
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第 八 條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 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三 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
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
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 九 條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
開放,並應函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情形,學校應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 十 條 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須印
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第 十二 條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
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
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
物品。
三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
責。
四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 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
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
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
,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 十三 條 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
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 十四 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
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
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第 十五 條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
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 十六 條 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
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
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
,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第 十七 條 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
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
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三、
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
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
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
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
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
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
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第 十八 條 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法令
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
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務費
、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自行開車
行駛中華路,至和平醫院後轉入廣州街直走約200公尺即可到達台北市立南門國中

乘坐大眾運輸
乘坐捷運松山新店線,至捷運小南門站,於出口二處即可到達台北 市立南門國中

於本校上班時間洽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1.因目前預約租借使用係採紙本與線上雙軌並行,為避免二者時間上之落差,煩請借用前先洽總務處確認,電話:2314-2775轉367
2.本校得視校內使用情況及活動性質保留租借與否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