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及使用規範】
一、本場地優先提供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使用。執行機關如因特殊需要須收回場地使用,或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影響時,得協調申請人更改使用時段及場地。
二、活動內容須不違法,且不涉及營利、競選造勢活動、宗教及政治宣傳等行為,若有違法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其法律責任。
三、申請期限:
(一)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須於使用日前90日起至使用日前7日提出申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非屬以上團體及個人須於使用日前30日起至使用日前7日提出申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5日前以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取消使用,未依規定通知者,場地費2分之1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本局已開立之場地費收據不予重開。1年內取消達3(含)時段以上者,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本局得視情節於6個月至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五、本場館未提供停車服務,如有停車需求請至臨近停車場。
六、本場館全面禁菸、禁止明火及炮竹煙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