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對象及人數限制:
(1)各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舉辦活動,或為具有公開發行、播放及刊登行為之拍攝作業,應申請使用園區,經本處園區管理單位同意後依約定範圍使用。
(2)申請使用人數超出限制人數者,超出部分須按門票收費標準(團體票)加計費用。
2.申請時間、須備文件及繳費:
(1)申請拍攝:應於拍攝前3日提出申請,經本處同意後,於拍攝前1日繳清全部使用費及保證金;如欲更改拍攝時間,應於拍攝前1日辦理變更申請。
(2)舉辦活動:應於活動前10日提出申請,經本處同意後,於使用前3日繳清全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視同放棄申請使用。
3.拍攝作業或舉辦活動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立即終止其使用,所繳保證金、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並自違規之日起停止申請權利半年。
(1)使用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明顯不符者。
(2)場地使用損及園區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3)違反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有關規定事項經制止拒不改善者。
4.舉辦之活動如涉及營業行為,應由申請者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稅。
5.臨櫃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應備證件】
1.預約場地登記表,請至
本處網站 或
自來水園區網站,點選自來水園區預約場地使用。
2.商業拍攝或活動之企劃書或腳本
更多使用規範請參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請參閱
「自來水園區預約場地使用」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