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蘭雅國民中學 | 普通教室
總務處事務組
聯絡人:曾憶樺
電話:02-28329377分機521
電郵:lyjh521@lyjh.tp.edu.tw
傳真:02-28318319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51號
週一至週五:自下午6時至10時,適逢國定假日不開放晚上時間。
週六:自上午8時至下午10時。
週日: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
寒暑假週一至週五:自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適逢國定假日不開放晚上時間(下午6時至10時)。
以2小時為1收費單位:
場地使用費:220元。
場地保證金:5000元。
冷氣空調使用費:120元。
容納人數:25
坪數:27
一、身心障礙團體(人士)得優先借用場地,相關費用減收二分之一。如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本校得廢止原許可處分,已使用者並應補繳減收之費用。
二、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仍應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三、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需加收15,000元,因公益需要或特殊情況經本校許可者,得免予加收。
四、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害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
七、有下列情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本校及市府各機關(構)舉辦正式比賽或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有關場地自行使用時,得優先使用之,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大眾運輸
捷運:【淡水線】芝山站,下捷運改搭公車或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免費專車。 公車:蘭雅國中公車站下車,267(副)、 279、280(中山線)、616、645、280 (承德線) 、 216(副) 、 206、606、285、 646、紅12、紅15。

於上班時間洽本校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線上租借應於場地使用日前7日申請,本校得視使用情況及活動性質保留租借與否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