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場地借用請先於使用7日前至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因天候因素無法使用者,請於借用當日租借時間前來電告知警衛室停課事宜。
2.入校請先至警衛室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識別證配掛後始可進入校區。
3.本校視聽教室、圖書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音樂教室與一般教室等不對外開放外借。
4.場地開放之活動性質以公益、教育相關為主。汽機車或腳踏車嚴禁駛入校內或停於大門口。
5.本校不開放停車服務。
6.具危險性和易損毀公物之活動(如棒球、壘球、烤肉……等)嚴禁入內。
7.請共同維護校園之整潔,勿任意踐踏草皮、攀折花木、丟棄紙屑果皮口香糖及攜帶任何寵物進入校園。
8.請勿在校區內大聲喧嘩或使用擴音器,以維護社區安寧。 9.各項水電資源、公共設施,敬請愛惜使用,如有故意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10.從事各項活動及使用各項設施應符合使用規範並注意安全防護,以免發生危險。
11.並遵守各項規定,如有違反或破壞經勸導無效者,本校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報警處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12.本校操場與球場係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活動,不需辦理使用申請;如係公司行號、團體、協會、社教單位等辦理之活動或集會仍應辦理申請借用,得優先使用,但不的禁止一般民眾進入校內使用。
13.租借本校場地辦理活動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經本校告知後仍違反本點規定,且經本校勸導仍拒不配合者,本校將拒租借場地予申請單位至少三個月。
1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
(1)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2)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3)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4)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5)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6)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7)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8)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9)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10)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
(11)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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