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 行政中心大禮堂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秘書室
聯絡人:許先生
電話:(02)2597-5323分機206
電郵:tt_831@gov.taipei
傳真:(02)2597-5140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
網址:https://dtdo.gov.taipei/
★114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因場地施工暫停開放借用,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借用以時段為單位,每日共開放3個時段如下:

一、上午:08時至12時。
二、下午:13時至17時。
三、夜間:18時至22時。
一、場地使用費以時段計收,包含基本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1時段)及水電費(使用冷氣:新臺幣2,900元/1時段;不使用冷氣:新臺幣550元/1時段),每次
借用另需繳納保證金20,000元(不計借用時段)。
二、每次申請至少需使用1個以上完整時段,如有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需求請自行估算在借用時間內,如有延後使用時間者,必須先經場地主管
機關同意,其計費方式以每小時比例計費,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三、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依規定得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折扣優惠:
(一)使用非假日之上、下午時段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以8折計收。
(二)每週定期使用連續3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以7折計收。但每次使用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附件
容納人數:200
坪數:338
場地設備:折疊長桌、折疊椅(數量以現場實際可提供為準)、投影裝置(投影機及投影幕)、音響設備(無線麥克風及喇叭)、移動式海報架、桶裝飲水機 註:投影機訊號線接頭為HDMI規格,租借單位需自備上開規格之筆記型電腦。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場地管理機關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
  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等必要者,應先經場地管
  理機關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使
  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外之牆面、地
  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接電源或使用電器用品。
四、使用場地有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等必要時,應先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後
  ,始得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五、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七、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八、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或另有特
  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活動內容不得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
十、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十一、活動內容應與許可內容相符。
十二、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
   維護。
十三、場地管理機關之指示。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致生場地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必要時,場地管理機關得令其立即
停止使用,並得強制拆除、回復原狀或採取必要處置,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如致場地管理機關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場地管理機關對於申請人所攜帶之物品,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
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管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許可:
一、不符場地管理機關依第三條公告之使用用途。
二、違反第七條前段規定,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
  定。
四、有本條所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情形,場地管理機關對於申請人所繳之各項費用及
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人有前項情形致場地管理機關須負擔費用或受損害者,場地管理機關得
另行向申請人追償之。

附件
捷運路線1
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至「大橋頭站」下車,從2號出口(民權國中,需爬樓梯)或3號出口(大橋國小,有電扶梯)沿重慶北路往北步行至昌吉街右轉,約8至10分鐘可抵達。

捷運路線2
搭乘捷運【淡水信義線】至「民權西路站」下車,從5號出口(承德路3段、撫順街口)沿承德路往北步行至昌吉街左轉,約10至15分鐘可抵達。

公車路線
請至大臺北公車網站(https://ebus.gov.taipei/)輸入「昌吉重慶路口」或「大同國小」站牌,即可協助您查詢可抵達本公所之公車路線。

一、場地之預訂,應於使用日前3個月內為之,並於使用日前15日內完成繳費。
二、申請案自費用繳清後始生效。
三、受託人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四、應備證件與文件:
(一)使用申請表1份。
(二)使用切結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本人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四)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存摺影本(退還保證金用)。
(五)其他相關文件(如防疫相關檢核表等)。
五、為減少您的不便,煩請於租借前先行來電(02-25975323轉206)或至臺北市大同區公所秘書室洽許課員諮詢可租借檔期及租借事宜。

附件
為減少您的不便,煩請於租借前先行來電(02-25975323轉206)洽許課員詢問可租借檔期及確認租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