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國中活動中心4樓 | 室內球場
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總務處
聯絡人:范小姐
電話:26330373轉656
電郵:al1442@tp.edu.tw
傳真:26330377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1號
網址:http://www.dhjh.tp.edu.tw/
週三至週五19:00~21:00
1.以二小時為一收費單位,任何場地出借均不得有營利行為。
2.場地費:定期定時使用之團體以一小時為收費單位,第一季採標準全額收費,並依實際使用狀況及配合度,第二季以後以最低九折計算,繼續借用。
3.清潔費另計。
4.照明費:日間時段如有使用照明設備均採夜間收費,不列入優惠計算。
5.洽詢專線:26330373*656
容納人數:40
坪數:305
場地設備:綜合球場(籃球場1面.排球場1面.羽球場4面)
1. 借用團體於使用前七日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後始得使用。
2. 長期定期使用校園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借用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足使用時,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且每一團體借用時間,每週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3. 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本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4. 請共同遵守「運動不飲食」政策,禁止攜帶食品及飲料入內(裝白開水之環保杯除外)。
5. 場地使用完畢離開前,請使用者務必確認未遺留垃圾。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四)有安全顧慮者(校內禁止抽菸、場內禁止飲食)。(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八)妨害公務者。(九)蓄意破壞公物者。(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7. 如遇市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本校必須收回使用有關場地自行使用時,得優先使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8. 本校校園開放如因工程或校園活動安全考慮,依程序公告暫停開放。

附件
公車資訊
捷運需於東湖站下車轉公車。下列公車均可抵達本校: 內湖幹線 281 287 287區 53 630 646 646區 903 小1 小1區 棕19 藍5

1. 借用團體於使用前七日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後始得使用。
2. 長期定期使用校園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借用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足使用時,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且每一團體借用時間,每週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3. 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本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4. 請共同遵守「運動不飲食」政策,禁止攜帶食品及飲料入內(裝白開水之環保杯除外)。
5. 場地使用完畢離開前,請使用者務必確認未遺留垃圾。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四)有安全顧慮者(校內禁止抽菸、場內禁止飲食)。(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八)妨害公務者。(九)蓄意破壞公物者。(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7. 如遇市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本校必須收回使用有關場地自行使用時,得優先使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8. 本校校園開放如因工程或校園活動安全考慮,依程序公告暫停開放。

附件
請租借單位親赴本校繳費及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