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用團體於使用前七日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後始得使用。
2. 長期定期使用校園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借用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足使用時,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且每一團體借用時間,每週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3. 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本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4. 請共同遵守「運動不飲食」政策,禁止攜帶食品及飲料入內(裝白開水之環保杯除外)。
5. 場地使用完畢離開前,請使用者務必確認未遺留垃圾。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四)有安全顧慮者(校內禁止抽菸、場內禁止飲食)。(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八)妨害公務者。(九)蓄意破壞公物者。(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7. 如遇市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本校必須收回使用有關場地自行使用時,得優先使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8. 本校校園開放如因工程或校園活動安全考慮,依程序公告暫停開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