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展覽室各項使用規範請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申請審查須知」、「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二、開放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放受理申請次年度1至12月檔期,收件時間為期1個月,將公告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https://www.tapo.gov.taipei) ;經召開展覽檔期審查會議審查後,審查結果將發函通知申請者。
三、請於公告受理時間至本處官網最新消息下載申請書表。
四、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五、應備文件:
1.場地申請表。
2.展出計畫。
3.展出代表作品電子圖檔10件(如為聯展請提供至少10件圖檔,且每位展出者至少提供1件圖檔)。
4.簡歷資料、證明文件或其他附件(團體展或成果展需附參展名冊),上述資料須儲存於光碟片並於光碟片上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六、申請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2.郵寄: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推廣課收(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展覽檔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