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

資遣通報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所以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應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台】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
申辦服務:市民服務大平台 \ 首頁 \ 依機關分類 \ 勞動局 \ 27、資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