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實習生備查

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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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1

填寫申辦資料

確實於系統上繕打各項資料。

2

查詢申請備案案件及處理進度

可於已申報清單裡查詢備案資料及本局處理情形。

3

審核通報案件並回復

系統受理案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依規定審核並回復結果。

更多說明

一、完成線上申請後,請於一週內將「訓練合約書」函送至本局,並請註明申請案件編號。
二、法令參考:
(一)勞動基準法第64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二)勞動基準法第65條:「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三)勞動基準法第66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四)勞動基準法第67條:「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五)勞動基準法第68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六)勞動基準法第69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常見問答

  •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若欲留用,有無時間限制?
  • 事業單位招收技術生之報備疑義?

洽詢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基準科

1999 或 (02) 2720-8889
分機:3327、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