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證明及變更廢止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受委任人應提憑委任書正本或授權書正本(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印鑑證明規費每張20元(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每次20元)。
5.未成年人申請由法定代理人代辦,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正本或同意書正本。
6.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註明授權項目及申請印鑑證明份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1. 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應由當事人臨櫃親自申辦(委任申請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2. 印鑑證明:當事人臨櫃親自申辦或委任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委任申請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3. 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設籍於臺北市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2.上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3.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辦理。
4.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5.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6.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