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受委任人應提憑委任書正本或授權書正本(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印鑑證明規費每張20元(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每次20元)。
5.未成年人申請由法定代理人代辦,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正本或同意書正本。
6.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註明授權項目及申請印鑑證明份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